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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无锡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有额度提高!

来源:365淘房 2023-04-1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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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关于无锡公积金提取出台多项调整、优化措施。

划重点部分如下↓

1、新增“支付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

2、新增“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满足规定保留余额的前提下,仍有余额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偿还同笔住房贷款部分剩余贷款本息。”

3、将多子女家庭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提高至每人每年20000元。

4、职工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的,每个自然年度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该自然年度内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最高限额。

……

通知原文及解读如下↓

各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做好民生保障文章,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关于优化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详见附件2),现予以发布。

附件:1.《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

2.《关于优化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部、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支付房租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补缴土地收益的;

(七)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的;

(八)支付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的;

(九)退休的;

(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出境定居的;

(十四)职工被判处刑罚的;

(十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限制提取的情形

(一)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非产权人家庭成员(包括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下同)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及还贷提取。

(二)同一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后12个月内,如再次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三)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仅限其中一方产权人家庭成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四)职工租房行为停止的,不得办理支付房租提取。

三、提取要件及提取金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要件:

(1)购买本市(包括江阴、宜兴,下同)商品住房、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2)购买本市存量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产权人家庭成员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购房所在地一致的相关证明;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拆迁安置协议。

2.提取金额:

(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的,可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或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买本市存量住房、异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可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或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上述(1)(2)项,同一套房屋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支付的房屋总价。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要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2.提取金额:《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日期顺延一年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要件: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2)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自建自住住房大修证明;

(3)第二次大修自住住房,除提供上述(1)、(2)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提取金额:大修证明出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支付房租提取

1.提取要件:

(1)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及其配偶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区域内无自有住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区域按无锡市区(含锡山、惠山)、江阴市、宜兴市划分;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4)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已婚职工需夫妻双方)签署的《房屋权属登记查询授权委托书》,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多子女职工家庭还需提供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

2.提取金额: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职工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当年度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的年租金确定;

(2)职工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的,每个自然年度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该自然年度内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最高限额。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要件:

(1)委托还贷的,按照《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修订稿)办理;

本规定所指委托还贷是指职工按照《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修订稿),与中心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委托中心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2)部分提前还贷的,需提供住房贷款合同;

本规定所指部分提前还贷是指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满足规定保留余额的前提下,仍有余额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偿还同笔住房贷款部分剩余贷款本息。

(3)柜面还贷提取的,需提供:

①《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②住房贷款合同;

③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④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产权人家庭成员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购房所在地一致的相关证明。

本规定所指柜面还贷提取是指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的(包括偿还异地住房贷款)职工,至中心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职工办理部分提前还贷及柜面还贷提取后,再次申请办理还贷提取的,须在上次还贷满一年后。

2.提取金额:

(1)委托还贷的,按照委托还贷协议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2)部分提前还贷的,提取金额为当月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逐月还贷保留金额及申请当月逐月还贷划转金额,且不超过借款人剩余住房贷款本息;

(3)柜面还贷提取的,提取金额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同一笔贷款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六)补缴土地收益提取

1.提取要件:职工补缴无锡市区经济适用房及拆迁安置房上市土地收益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补缴土地收益缴款收据。

2.提取金额:补缴土地收益缴款收据开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补缴土地收益的费用。

(七)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

1.提取要件:职工支付被列入电梯整治工程计划的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2.提取金额: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所需分摊的电梯整治费用。

(八)支付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

1.提取要件:职工支付被列入住建部门项目备案清单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2.提取金额: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一次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产权人家庭成员提取总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家庭所需分摊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

(九)退休提取

1.提取要件:退休证(年满60周岁的男职工、年满55周岁的女职工免提供)。

2.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取要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六个月(含)以上,且在本市未再就业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十一)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1.提取要件:

(1)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残联签发的残疾人证;

(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十二)遭遇突发事件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提取

1.提取要件:

(1)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的(包括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患重大疾病等情形),需提供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职工患重大疾病的(参照我市医保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缴费依据。前述证明材料的有效期为一年;

(2)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提取金额:

(1)职工家庭遭遇其他突发事件的,可提取金额为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患重大疾病的,可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医药费自理部分;

(2)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为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十三)出境定居提取

1.提取要件:出境定居签证(含中文翻译件)或户籍注销证明。

2.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十四)被判处刑罚提取

1.提取要件:法院判决书。

2.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十五)职工死亡提取

1.提取要件:

(1)经公证或判决提取

①工死亡证明;

②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职工遗产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③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④因特殊情况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手续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委托死亡职工原所在单位转账提取

①经办人身份证;

②单位介绍信;

③职工死亡证明;

④单位存款账户的账号和开户银行信息。

2.提取金额: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原件。

提取职工为外籍人员的,提供护照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取职工为港澳台人员的,提供港澳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身份证明。

(二)除第三款(五)(1)(2)项业务外,职工委托他人代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代领人除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

(三)职工配偶可以依据第三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款项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四)职工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可以依据第三款第(一)、(五)(1)(3)、(八)、(十二)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款项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五)职工同户直系亲属可以依据第三款第(二)、(三)、(七)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款项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户口簿。

(六)职工依据第三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内须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七)职工依据第三款第(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取后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之日起,《关于印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锡房金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优化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根据2023政府工作报告“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的要求,中心积极助力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准施策,有效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将多子女家庭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提高至每人每年20000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助力落实“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切实加强和改进服务管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规定,参照周边主要城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情况,结合历年管委会审议通过的提取政策,对已发布的《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有关规定》(锡房金规〔2018〕5号)进行了梳理,并联系我市实际,将已经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内容或新增规范性文件涉及提取业务部分,按照新文件进行了修改及补充,将部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定。

二、《规定》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非产权人家庭成员(包括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下同)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及还贷提取。

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产权人父母、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

2.同一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后12个月内,如再次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再次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

3.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仅限其中一方产权人家庭成员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

4.职工租房行为停止的,不得办理支付房租提取。

(二)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同一套房屋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支付的房屋总价。”同一套房屋累计提取金额是指房屋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凭同一套房屋的有效证明材料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总和。房屋总价按产权部门提供的房屋价格或实际所付购房款的有效凭证确定,即本市(包括江阴、宜兴,下同)商品住房、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按购房发票金额、本市存量住房或异地自住住房按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金额;中心可通过产权交易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房屋价格的购房提取业务,房屋总价按产权交易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屋价格确定。

(三)支付房租提取

1.放宽了支付房租提取范围,将“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修改为“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及其配偶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区域内无自有住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区域按无锡市区(含锡山、惠山)、江阴市、宜兴市划分。”

2.提升了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额度,并明确了多子女职工家庭办理房租提取时,需要提供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可以证明该家庭为多子女家庭的证明材料原件。

3.简化了公共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中的相关表述,调整为“按照职工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当年度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的年租金确定。”但如年租金大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按账户余额提取。

4.优化了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将原规定“一年提取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修改为“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个自然年度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该自然年度内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最高限额。”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视为一个自然年度。申请提取时职工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该年度租房提取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提取;账户余额小于该年度租房提取最高限额的,留存百元以下部分后提取,不足部分职工可在账户余额补充后再次申请提取,但该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租房提取最高限额。

当前管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的租住商品住房可提取金额上限为每人每年15000元。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住房可提取金额上限为每人每年20000元,如有调整,中心将通过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中明确了“本规定所指委托还贷是指职工按照《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修订稿),与中心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委托中心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相关内容。

该业务参照《关于印发<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锡房金规〔2018〕1号)规定办理。

2.新增了“本规定所指部分提前还贷是指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满足规定保留余额的前提下,仍有余额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偿还同笔住房贷款部分剩余贷款本息。”的条款。

该业务仅限已经签订了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的职工及其配偶办理,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满足原逐月还贷保留余额加上申请当月逐月还贷划转金额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与已签署逐月还贷同一笔贷款的部分提取还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一次性用于冲抵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部分剩余贷款本息。

3.“职工办理部分提前还贷及柜面还贷提取后,再次申请办理还贷提取的,须在上次还贷满一年后。”

职工办理部分提前还贷及柜面还贷提取业务后,再次申请办理的,须在上次提取且至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满一年后,并需提供可体现上次提取还贷记录的还款明细,否则不得再次办理还贷提取。

4.“柜面还贷提取的,提取金额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同一笔贷款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参与共同还款的直系亲属针对同一笔贷款的累计还贷提取金额合计。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中的住房贷款是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五)补缴土地收益提取

“补缴土地收益缴款收据开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补缴土地收益的费用。”累计提取金额指职工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的合计。

(六)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

“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所需分摊的电梯整治费用。”累计提取金额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同户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的合计。

(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六个月(含)以上,且在本市未再就业的,需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封存六个月(含)以上,且在本市未再就业的,指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保停缴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后一次正常缴纳或补缴公积金后封存六个月(含)以上。

(八)遭遇突发事件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突发事件包括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患重大疾病等情形。重大疾病参照我市医保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目前为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工肾透析滤过(含腹透)、器官移植抗排异、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血友病以及精神病等。

“职工患重大疾病的,可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医药费自理部分。”可提取金额指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提取的总金额。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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