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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实行定向房票安置!无锡这里将执行 房源曝光

来源:365淘房 2022-11-06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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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家港发布了关于《张家港市住宅房屋征收(搬迁)定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其中设计张家港定向房票安置新政,划重点:

1、什么是定向房票安置

在张家港市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定向房票由被征收人(被搬迁人)自主选择认购房源的一种补充安置形式。

也就是说,选择定向房票安置的,之后可以使用定向房票自主认购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房票使用房源库内的房屋,并且会获得相应的购房奖励。

2、范围

本市行政区内新启动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且被征收(搬迁)房屋为住宅的,可适用本办法。

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但尚未安置完毕的,可以自愿选择。

已经全面启动建设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不纳入适用范围。

3、房票面额

放票面额是由被征收(搬迁)房屋中选择定向房票安置部分的市场评估价格,加上装潢补偿、附着物补偿、契税补贴等的总额所决定的。

4、房票使用期限

房票使用有效期为12个月,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被征收人(被搬迁人)可向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申请续期,每次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总续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如果在期限内未使用,则视为放弃定向房票安质,房票作废,重新签订征收(搬迁)补偿协议。

5、补偿标准及购房奖励

补偿标准仍按照张家港市现行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自主选择定向房票安置的部分,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于自主选择定向放标的被征收人(被搬迁人)给予购房奖励。奖励标准为放票实际使用面额x奖励系数。奖励系数由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按项目自行决定。

6、执行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在市区推行住宅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房票补偿的实施办法(试行)》(张政发规〔2016〕8号)同时废止。

7、其他

房票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赠予或抵押。经司法公证等手续并经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确认,使用人可以变更为原房票使用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房票面额全部使用,则由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或其他指定主体)按房票面额全额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票面额部分使用,由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或其他指定主体)按实际使用部分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使用部分由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或其他指定主体)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被搬迁人)。现金支付比例由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确定。

而该“房票”政策,江阴也有。

今年5月16日,江阴住建局发布了《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房票面值包括:政府货币补偿房票+购房优惠房票。

政府货币补偿房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5%。

购房优惠房票=购房面积×土储中心与房企谈判确定的优惠底价×5%。

其中,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1.2,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各类奖金及补助补贴;购房面积如为期房的,以预售面积为准。

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即房票使用人。房票须载明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等相关信息。对同一被征收人只核发一张房票。

房票房源是指经土储中心与房地产企业就房源、优惠底价等进行谈判并办理相关确认手续,房地产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土储中心每月将房票房源的具体项目名称、户型和优惠底价等信息发给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在一定场所、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公布;房票房源信息有调整的,房地产企业应及时向土储中心报备并进行动态更新。

房票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违规套现,不结算利息。房票的有效期限为24个月,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房票遗失的,须及时向征收实施单位挂失并申请补发。

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房票房源的,购房人姓名须与房票使用人一致,先由房地产企业通过房票结算系统等途径,向征收实施单位核实房票等相关有效信息,再按相关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房票结算相关信息应纳入商品房销售信息系统管理。

购房人以房票进行结算,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扣除购房款后有余额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企业共同审核后,在房票上注明剩余金额并盖章后交还房票使用人。

房票使用人购买商品房后的剩余政府货币补偿房票余额,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兑付。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房票使用人书面申请后,及时将相应款项全部支付给房票使用人。征收实施单位兑付给房票使用人的实际金额=政府货币补偿房票余额/1.25×1.2。

对已经实施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没有实际安置的,允许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补偿安置方式调整为房票安置方式,临时安置费按货币补偿相关规定确定,已实际发生的临时安置费按实结算。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有效期限内未实际使用房票的,房票自动失效,征收补偿方式自动转为纯货币安置的方式。房票使用人在房票开具之日起3个月后,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放弃全部房票权益,经审核同意后,转为纯货币安置方式。转为纯货币补偿的,不再享受政府货币补偿房票和购房优惠房票相应政策性优惠。征收实施单位兑付给房票使用人的实际金额=政府货币补偿房票/1.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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