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公积金新政解读出炉!同时调整提取政策 7.10起执行

来源:无锡公积金 2018-06-29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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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调整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调整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政策要求,保障缴存职工的刚性住房需求,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无房租住自住商品住房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根据我市目前的房租及房价水平,结合住房公积金资金状况及缴存职工的需求,参考兄弟城市的做法,调整我市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最高提取金额及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及执行标准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加大对无房职工的租房支持力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要求“各地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结合我市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参照无锡市场平均租金、全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户均家庭人数等因素,将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原来的每人每年最高9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

(二)提高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加大对刚性住房需求的保障力度。

综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变动、公积金中心资金使用及贷款发放等情况,提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30万调整为50万;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60万调整为80万。

加大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保障力度。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额度可不与缴存余额关联计算,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30万调整为50万;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60万调整为80万。

低收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可不与缴存余额关联计算,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30万调整为50万;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60万调整为80万。

此次政策调整对首次、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的贷款政策,突出了对刚需群体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政策支持力度。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8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提取政策的通知(锡房金规〔2018〕4号)

各有关单位、各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7月10日起调整下列提取政策:

一、新增“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二、取消“离开本市提取”。

三、取消“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提取”。

四、取消“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提取”。

五、取消“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8日

 

关于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提取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起草通知的依据及过程

为防范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中心起草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提取政策的通知》,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

二、需要说明的几点内容

(一)关于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对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封存满6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中心对现行提取政策进行梳理,新增“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政策。同时,取消新增政策已覆盖的,包括离开本市提取、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提取及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提取三项提取业务。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第三条十二项要求“各地要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我市已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故取消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关于调整政策的执行时间及相关要求

2018年7月10日起,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及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返回无锡365淘房>>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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