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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通知”在“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部分指出,“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部分内容也将给二、三线城市众多的房地产开发商形成致命打击。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是继2007年《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和《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之后,就如何处理闲置土地问题发出的第三份通知。比较前述的2007年的两份通知来看,除首次提出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外,在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比例问题上,“通知”将“原则上”这种模糊措辞的字眼删去了。在闲置土地处置政策问题上,“通知”的态度是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而在过去,十多年了一直执行的政策是,实际上只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虽然早在1994年颁布、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而后,又在1999年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规定作了重申。但各地大多实际征收的标准只是8%至10%左右。即使到了2006年,才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要求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甚至到了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中,虽然首次提出了土地闲置费按最高限收,但还是在要求中是“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
无疑,“通知”表达的“严格执行”意志,其对象不仅仅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更包括了地方政府。目前,中国房地产业的基本格局是:由于地方政府垄断城了市建设用地的供应,地方政府便授予开发商开发商品房,通过房地产开发商的经营活动,以获得占有土地收益,让房地产业推高GDP与财政收入。
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二、三线城市地方政府,出于某种目的,甚至以零地价把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地方政府的大量违法违规活动是与开发商共同谋划的。各级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存在着高度一致的共同利益。比如,在垄断格局与通货膨胀预期下,两者都倾向于囤积土地。
虽然有“招拍挂”制度,但自2002年“招拍挂”制度以来,房地产开发商们就已经摸索出了一套表面看是在“招拍挂”制度的程序下而实际上是秉承私下磋商交易默契的“变相协议出让”方式。有人说,“其实,所谓天价地在转让的土地市场中所占的份额极少,土地交易中90%地块都是自挂自摘。”这样,或可以说,风行的囤地行为,频出的“地王”现象,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共同作用、联手炒作的结果。事实上,如果没有地方政府或官员的参与,几乎不可能完成任何一块地的交易。因此,在把当期地能卖多少则卖多少、能卖多高则卖多高的指导思想下,说到底,囤地、“地王”实际上地方政府所为,是地方政府意意志的表现……
正因为,一些地方政府或官员与开发商合谋攫取土地收益,地方政府违法用地行为屡禁不止,才不断激化了社会矛盾,加剧了社会危机,中央政府才不得不出台严厉的法规、政策、设立土地督察体系,强势约束地方政府的土地权力,包括。自2007年9月中旬到2007年年底,国土资源部专门部署的全国土地执法的百日行动发现,违法违规侵占土地的数量惊人:清理出来的违法违规的案件宗数是32000件,涉及到的土地是数百万亩。而且,大多数土地违法违规的主体是地方政府。仅从2006年10月到2007年初,因为土地违法违规被处分的官员就有大约1500名,包括两名地厅级官员和100多名县处级官员。而且,从清理出来的32000件违法违规案件中,主要发生在二、三线乃至更底层级别城市(地区),作为土地违法违规主体的地方政府,也大多是二、三线乃至更底层级别城市(地区)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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