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以110万元购得一套二手房,当她准备将这套房屋再次转让时,却发现房内一直空挂着一个户口,导致房屋转让“搁浅”。陈女士要求原房屋转让人朱某夫妇支付赔偿金156750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朱某夫妇支付违约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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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陈女士向朱某夫妇购买一套房屋,房屋转让款为110万元。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朱某夫妇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50日内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若原有户口未能迁出的,每逾期一日,按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赔偿金。
2007年9月,陈女士准备转让该房屋时发现,屋内竟还有一个户口未迁出。经多次交涉,朱某夫妇才把该户口迁出。但是陈女士仍把朱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按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赔偿15万余元。
法庭上,朱某夫妇承认没有把户口及时迁出,但该户口系前往国外求学已3年的子女,按规定迁移手续必须本人办理,因此该户口未能及时迁出。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朱某夫妇已经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考虑到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依据公平合理原则作出了一审判决。
编辑: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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