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尚锦城B地块二期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锡价服[2007]289号
新城房地产开发(无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尚锦城二期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报告”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10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发[1999]251号)、《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锡价服[2003]339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锡价服[2004]220号)文件精神,经与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批复如下: 一、由你公司承建开发的尚锦城B地块二期商品房,总建筑面积(预测面积)为57395.87平方米,住宅商品房基准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5620 元,销售时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当浮动,但最高幅度不得超过5%。
二、地下汽车泊位3450平方米建造费用未纳入住宅商品房成本。
三、你公司须凭本批复,领取《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四、你公司销售本商品房时应严格执行住宅商品房“一价清”制度,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标价时除标明基准价格外,还应标注楼层差价、区位差价、朝向差价等综合调节系数,综合系数代数之和应等于零或小于零。
以上批复,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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