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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子 上海开始流行交易前先查看《物权法》
http://wx.HOUSE365.com  2007年11月22日08:21 新民晚报 点击:

【案例】

  小赵的父母都已退休,二老用毕生积蓄购买了80平方米的住宅,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小赵瞒着父母将他们的房子出售给自己,并将房子抵押给银行,骗取了购房贷款39万元。为了骗贷和过户,他不仅骗取了父母的产权证、伪造了父母的身份证,还雇佣“假父母”协助诈骗。直到银行上门催讨贷款并欲拍卖房子时,二老才如梦初醒。

  面对残酷的事实,他们悲愤交加,又进退两难,要么为儿子背上这沉重的债务,要么让儿子锒铛入狱。

  在市房地局提供的这一案例中,父母如能为自己的房地产权证设置密码,加上一把“锁”,那么他们的逆子在申请买卖的房地产登记时,会因无法输入正确密码,而无法买卖和抵押登记,诈骗行为也就不会轻易得逞。

  值得注意的是另一种情况:如果小赵不是将房屋出售给自己,而是假冒父母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事后调查,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房价,并经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那么根据《物权法》保护善意取得不动产的原则,小赵的父母可能面临失去栖身之地的悲惨处境。如果房地产权证设置密码的话,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了。

何时应该付清房款?【政策解读】

  买房子,何时该付清房款?以往,上海通常的做法,是在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受理日,交付房款。也就是说,买家在登记机构出具收件收据后付款。现在,这一方法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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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权法》的最新解释,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二手房买卖双方的转移登记申请后,并不代表产权转移已经生效。登记机构完成审核程序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产权转移才能正式生效。审核的规定时限是20天,在此期间,产权可能会因为司法机关的查封,权利人提出更正、异议等原因,中止转移登记的办理。所以买方在没有领取房地产权证之前,尽量不要付清全部房款,也不要急于装修。

【案例】

  张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屋,并和房主李小姐签订了买卖合同。两人于今年10月8日共同到交易中心申请过户,办理转移登记,10月28日房地产登记机构完成审核,并记载在登记册上。

  按照原先的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受理日即为登记日,很多买家选择这个时间交付房款。而现在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登记日调整为记载日,上述案例中登记机构完成审核并在登记册上记载的时间,是10月28日,这天才是登记日。因此如果张先生还是按原来的习惯,在10月8日交付房款,那么他可能承担审核期内潜在的诸如法院查封、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风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此外,《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出发,规定谁是该房地产的权利人,首先看该房地产有无办理登记。比方说,房地产权利人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两人只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并未到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过了一段时间由于房价上涨,甲生了悔意,背着乙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两人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到登记机构办理了转移登记。这时该房地产的真正权利人是丙而不是乙。乙受到的损失,只能按照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甲给予赔偿。由此可见,登记具有物权效力。

“地役权”意味着什么?【政策解读】

  所谓“地役权”,指的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最新规定,“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

  甲乙两工厂相邻。甲工厂原有一个东门,为了让职工上下班进出方便,想开个西门,但必须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于是,甲乙两工厂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员工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工厂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利用期限为10年。双方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根据《物权法》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在上述案例中,假设办理了地役权登记后,乙工厂转让给了丙工厂,由于地役权合同已经登记,丙工厂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地役权合同,丙工厂须继续履行原地役权合同。因此,甲工厂、乙工厂和丙工厂,应签订“地役权”转让合同,并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首席编辑:石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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