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出于安全考虑,将自家的开放式阳台封闭起来,但遭到物业公司的反对,并将业主告上法庭。这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近日在滨湖法院一审结案,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5年8月,韩先生在太湖新城某新建小区购买了一套一楼的房子。在入住前,小区物业公司提供一份《业主公约》,要求韩先生签订,其中规定“所有阳台、平台、入户花园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闭,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护栏不得更改(含颜色、材料、增加门扇)。”韩先生夫妇入住该房后,考虑到住宅前、后两个开放式阳台的栏杆只有约1米高,为了保障自家安全,便于今年7月将前、后阳台用无框玻璃封闭起来,并安装了纱窗和纱门。小区物业公司在得知韩先生封闭自家阳台后,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之前签订的《业主公约》有关条款。双方协商无果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业主韩先生将阳台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公约》系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签订过程不能完全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其中,关于业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的规定,因阳台属业主私有、自用的建筑范围,该条款内容限制了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私有部分建筑的处分权,与法定的所有权内容不符。而且,物业公司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韩先生夫妇注意该条款内容,该条款应属无效。韩先生将阳台予以封闭,有利于提高自身居住环境的安全,且不会对整体建筑安全和其他业主利益构成威胁。封闭阳台时采用的窗框、门框等材质与阳台原有材质的色样基本相同,不足以影响小区规划的整体性和环境美观。法院据此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事,不久前刚入住万科魅力之城的市民程先生说,既然阳台作为房子的一部分已经卖给了业主,就不应该在《业主公约》里如此规定。当初,他在选购时就对开放式阳台提出异议,但销售人员称等今后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如有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封闭阳台,则决定权就在业主手里。据他了解,他们小区有85%以上的业主主动登记要求封闭阳台。同时,业主们也认为开发商设计的开放式阳台,给他们的生活和居住带来极大不便。程先生表示,虽然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但物业公司近日已经同意他们封闭阳台。
业主封闭自家阳台是否可行?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一工作人员说,业主因封闭阳台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的情况,在锡城许多小区都普遍存在。业主在买房之前,就已获知房屋结构与形状,应当尊重原来的建筑规划。新建商品房都是经规划批准,有自己特定的外立面,作为业主不得擅自改变。如果在签订《业主规约》(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公约》更名为《业主规约》)时,物业公司明确告知相关规定时,那么该规约就具备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如果确实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封闭阳台的话,则应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且须统一外观,由业主委员会召开大会共同讨论通过,并与物业方进行协商。(荣倬翊 新闻线索提供者:姚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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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编辑:石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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