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解决“违章建筑”这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城乡规划法在法律责任当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由政府行使。
黄建初指出,城乡规划法第64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他表示,法律明确规定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已经授权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
他还表示,当然,地方人民政府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也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做出了强制拆除措施的话,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诉讼。这次规定得比较明确,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由政府行使。当然如果决定是错误的,它不是违章建筑,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要依法赔偿损失。黄建初表示,按照现在的体制,城乡规划属于政府的事权。
像直辖市的规划要经过国务院的审批,各省的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城市也要报国务院审批。省所辖城市的规划要经过省政府审批,但是在审批之前法律都规定了明确的程序,都要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而且规划编制机关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个规划时,要把本级人大常委会规划的审议意见同时上报。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城乡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的民主性,同时便于人大在城乡规划实施以后加强监督。
另外,法律还突出了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编制的参与,明确增加了一些规定,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以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在规划正式经过批准以后,法律还规定要正式公布,让大家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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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编辑:石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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